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2017.5.2

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税总函[2016]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所便函[2017]5号 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研发费加计扣除辅助账系统》的通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键事项聚焦 <中国税务报>

  扣除备案要合规 纳税申报要准确<孟李洋> 

为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规定,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附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

二、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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