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6〕124号                    2016.3.1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 标准价出售住房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15〕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督察内审司,驻税务总局纪检组。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