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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2015-4-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本公告附件申报表修改,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本公告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中“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等报表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附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预缴情况统计表》及其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rar 文件[报表调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及填报说明

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 
修改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附1-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及填报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修改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 )

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30日

段文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规则发生重大变化

变化一:新预缴规定:属于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征、免征(三免三减半、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为负数时填0元。

而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减免税项目的所得为负数时,填写负数。即“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本行<0时,填写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