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积极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更好地贯彻“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发展转型升级,探索粤港澳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制度、把好国门、做好服务,现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
  (一)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
  深化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工作,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工单式核销、简化通关随附单证、集中汇总纳税、仓储企业联网监管等制度。继续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积累更多经验,进一步提升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水平。

  (二)深化自贸试验区通关一体化改革。
  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强化海关间协作,实现跨地区海关互联互通、互认共享,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落实“三互”提高自贸试验区通关效率。
  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深化关检合作“三个一”改革,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改革。整合监管设施资源,推动共建共享共用。推进口岸部门综合执法试点。

  (四)创新监管查验机制。
  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五)创新加工贸易监管制度。
  实行 “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一次备案,即可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实施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保税核查和核销制度。支持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核单耗管理试点。支持开展出境加工业务试点。允许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含横琴新区片区,下同)内企业利用超过监管年限的生产设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促进区域内外企业联动发展。

  (六)创新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畅通海关与企业沟通联系渠道。实施与国际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管理,便利企业境内外通关。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改革,实行“一地注册全国申报”,取消自贸试验区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

  (七)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
  试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助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模式。创新担保方式,以企业为管理单元,探索建立与企业责、权、利和风险(或信用)等级相一致的征纳方式;依托关银信息互通,实现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涵盖所有涉税担保业务、所有通关现场的税收总担保制度。优化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实施。试行预归类决定全国互认。

  (八)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
  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情事,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引导企业守法诚信、规范经营,营造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良好环境。

  二、拓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促进自贸试验区稳增长调结构
  (九)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对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促进区域内企业更好地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销。

  (十)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为综合保税区。支持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根据发展需要扩大面积。支持符合条件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措施,推进功能拓展和改革创新,促进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多元化发展。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货物质押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