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收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186号)第三十三条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十三、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附件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__国家税务局”修改为“附件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__税务局”;

  将“附件八:认证结果通知书__国家税务局(盖章)”修改为“附件七:认证结果通知书__税务局(盖章)”。

  以上被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相关规章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决定修改的规章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