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税总发[2016]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加强税务系统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税务机关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决策、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四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基本任职条件:

(一)税务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四)税务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四年(含试用期);

(五)近二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税务局可以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第(四)(五)项条件,其中第(四)项工作经历最低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参加税务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五)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六)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二)自觉接受执业管理、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管理;

(三)勤勉尽责执业;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五)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税务机关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起草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制度;

(二)协调、指导、督促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

(三)统筹使用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复杂法律事务;

(四)组织实施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

(五)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职律师执业管理工作;

(六)配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

(七)承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税务局、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具体职责由省税务局确定。

未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由政策法规职能部门代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