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答记者问

相关政策——
财税[2014]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国家能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