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考核评定阶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0日)。各省局负责做好在本省挂职锻炼领军学员的日常考核工作。挂职锻炼期满考核由税务总局和省局分别对所管理的学员进行考核,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和专业类正处级领军学员的期满考核工作,各省局负责其他领军学员期满考核工作。考核成绩报送税务总局领军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军学员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和省局要按照分级负责,两级联动的要求做好领军学员的挂职锻炼工作。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税务总局机关学员、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和专业类正处级领军学员的挂职锻炼安排,其他学员由所在省局负责管理和安排。对未按要求和时限执行挂职锻炼任务的省局,进行通报批评,并调减领军人才报考推荐名额。对不服从挂职锻炼安排的领军学员,取消领军人才培养资格。

  (二)规范程序、严肃纪律。挂职锻炼岗位及职务确定后,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挂职锻炼任职手续。挂职锻炼期满考核结束后,除任职人员外,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免职手续。挂职锻炼职务不占挂职锻炼单位领导职数。挂职锻炼期间,只转党员组织关系,原单位职务保留不变,挂职期间正常工作支出由挂职锻炼单位承担,挂职锻炼学员不得领取法定薪酬之外的报酬。对挂职锻炼期间发现违反廉政、财经规定或个人品德、作风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履行相关程序后取消领军人才培养资格。

  (三)挂用结合、统筹使用。各省局党组要及早谋划、统筹考虑,将领军人才的培养使用列入全省税务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使用总体规划,落实好税务总局对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要求。对在挂职过程中发现不胜任岗位工作的,要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联系人及电话:税务总局人事司修雨泽 010-63418585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专业类培养对象挂职锻炼安排表
  2.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综合管理类培养对象挂职锻炼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