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6〕2号 3016.316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为完善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目税率详见附件。
二、上述调整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
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1〕3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