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60号 2015.5.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总函[2015]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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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