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撤回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股票发行备案文件一经接收,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撤回或替换。实践中,一些挂牌公司在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后,拟终止股票发行并申请撤回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对于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终止股票发行事项需经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终止股票发行的公告已及时披露。

  二、发行人已与全部认购人就终止发行和退款事宜协商一致。

  三、满足上述要求的挂牌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门)报送以下文件(纸质文件原件和电子版文件各一份):

  (一)审议终止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二)审议终止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公司申请(具体要求见附件1);

  (四)加盖券商公章的主办券商审查意见(具体要求见附件2)。

  经审查通过的申请,全国股转公司将出具《终止股票发行备案审查通知书》,并终止审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附件:

  1.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股票发行备案文件的申请

  2.XXX证券公司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发行备案文件的审查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