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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总函[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及时掌握试点企业的情况,每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根据上月试点情况填写《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通过FTP上报税务总局〔报送路径为:(服务器地址:100.16.125.25) \\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月报表\〕。
(六)注意搜集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5〕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