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5]91号                  2015.4.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以及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债券发行的会计处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 
   贷:债务收入——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基金债务收入
 
二、专项债券转贷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时。 
借:债务转贷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基金债务转贷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 
  贷:债务转贷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基金债务转贷收入
 
三、专项债券收入安排支出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专项债券收入或专项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用于本级政府项目支出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贷:国库存款
 
四、专项债券还本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金时。 
借: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偿还代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弥补**基金收入不足从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资金用于偿付专项债券本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调入资金——政府性基金调入资金——调入专项收入——**基金调入专项收入
 
五、专项债券付息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息资金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偿还代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