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7]47号 2017-4-11
工商企注字[2017]43号 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7]5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文件精神,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在总结试点省份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在全国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推动建立程序更为便利、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加快建立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模式、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机制,推进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库,确保在2017年10月底前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都具备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能力,逐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互通互认互用。
二、基本原则
(一) 坚持依法推进,确保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性。电子营业执照是以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性和权威性。
(二) 坚持统筹规划,确保电子营业执照的统一性。电子营业执照实行全国统一的展示版式、照面内容,实行统一的数据格式、管理规范及技术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地方推进、全国通用”和“谁登记、谁发照、谁管理”的原则,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三) 坚持便民助企,确保电子营业执照的便利性。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坚持“无介质”“不收费”的原则,电子营业执照不依附于特定的存储介质,不向市场主体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充分利用电子营业执照便携、权威、安全的特性,发挥其在亮照经营、身份认证等领域的应用,服务企业“一照走天下”。
(四) 坚持安全管理,确保电子营业执照的可靠性。电子营业执照的生成、管理和应用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范以及国家密码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严格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合法合规、安全可信、稳定可靠。
三、工作任务
(一)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工商总局于2017年6月底前确定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模式,制定统一的技术和数据标准,统一电子营业执照展示版式、照面信息,明确规范申领、发放、使用的管理流程和档案管理规则。各地在总局统一框架下,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工商总局备案。
(二) 搭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2017年10月底前,工商总局搭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形成以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的、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范、具有市场主体身份识别功能,以及防伪防篡改防抵赖防假冒等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运行管理体系。总局搭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签发、验证、亮照平台和用户管理系统,各省在全国统一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开发建设本地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和应用系统。工商总局对各省级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实行统一管理,保持全国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一致性,确保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的互认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