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4]44号                           2014-9-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水平,促进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诚信经营,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中税协制定了《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并经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4年9月24日

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税务师依法、公正执业,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文明礼貌、热心公益。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本规范,履行相应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以诚信为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二章  诚信执业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正直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认真履行协议,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时效和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严格守约,全面履约。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协助或怂恿税务公职人员违反法律。

第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注册税务师不得将委托人所托事务转托他人办理。

第十三条  如果业务报告、申请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情形,注册税务师应当及时改正:
(一)含有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表达不清的信息。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注册税务师和从业者执业行为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关系,不得联合抬高或压低业务收费,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对外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夸大自己,不允许贬低、诋毁同行。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从税务师事务所离职,未经许可不得带走客户资料,不得利用原单位客户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施行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的诚信情况及奖惩信息,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规者列入“黑名单”。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负责诚信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负责进行诚信调查,出具诚信证明。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公开招标时,应当主动出具诚信证明。

第三章  独立性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保持独立性,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自己的职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