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财会便[2018]33号 2018-5-30
财会[2018]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我们起草了《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7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王妍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52
电子邮箱:wangyan2015 mof.gov.cn
附件:《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会计司
2018年5月30日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机构”)自愿组成的,经依法登记,提供行业服务、实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服务协会会员为宗旨,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公平竞争环境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有序发展。
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并设定统一的入会标准,确保各行业机构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利。
第五条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积极引导、扶持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
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作为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做好会员服务,并在行业调研、统计评估、市场拓展、信息发布、培训学习、交流合作、咨询指导、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向会员提供服务产品,助力会员做优做强。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完善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机构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发布本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督促会员严格遵守。
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定服务标准、行业规范等方式达到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以及损害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政策;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切实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发挥专业调解作用,就行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制定具体的处置规则和程序,并可以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一)会员之间的争议事项;
(二)会员与同业非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事项;
(三)会员与委托客户之间的争议事项;
(四)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事项。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三章 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