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从完善税制改革、加强税政分析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对快报调查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督促指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定本单位快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尽可能发挥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强部门间的工作配合,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调查任务。同时,应加强与样本企业的沟通,对企业反映的关于快报工作及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财政部税政司。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快报调查工作作为财政税政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必要经费支持。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制定专门的经费管理办法,并将快报调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正常年度预算,鼓励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

  (三)各省(区、市)应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快报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财政部税政司。快报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样本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在线使用调查软件的部门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应软件操作权限等。

财 政 部
2016年2月22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各省(区、市)最低样本量.docx
    附件2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docx
    附件3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docx
    附件4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