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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8]15号           2018-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8年5月4日

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运行以来,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总体达到预期目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风险防控为底线,继续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对标国际先进规则,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建立与市场化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发挥沿海近台优势,在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更好服务全国改革开放大局。

  (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打造开放和创新融为一体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示范区和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同福建省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全面实施,或在福建省推广试验。

  二、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推进各领域改革创新

  (三)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提高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开放度和透明度,着力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配合做好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相关工作。

  (四)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探索更为便利的加工贸易核销制度,建立以供应链为单元的新型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研究将试点从物流仓储企业扩大到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具备条件时,在福建省其他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实施。推广应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制度。支持设立国检试验区,创新集成检验检疫综合性改革措施。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商品范围。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重点**产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试点实施海事、交通、船检三部门联合办理船舶证书机制。加强口岸管理部门执法合作,拓展“一站式作业”。赋予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2—3家企业原油进口资质和配额。

  (五)打造高标准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参照国际通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从企业开办、施工许可、产权登记、信贷获取、投资者保护、纳税、破产清算等方面梳理和对标,查找薄弱环节,加大改革力度,着力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

  (六)进一步深化金融开放和监管创新。积极有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指导意见》,研究出台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实施方案。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备案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支持建设以项目投融资服务等为重点的全国性基金管理服务平台。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金融领域的交流合作。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完善跨境资金监控体制机制,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及时发现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利用跨境贸易从事洗钱犯罪活动。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