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七)*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动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对港澳在金融、法律、建筑、航运等领域进一步开放。拓展金融IC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为粤港澳居民跨境往来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研究推进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港澳金融专业人士通过培训测试的方式申请获得内地从业资格,其在港澳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内地从业经历。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律师受理、承办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律师。研究在建设领域(包括规划、工程咨询、设计、测量和建造等)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在自贸试验区港商独资或控股的开发建设项目直接执业或开办工程技术服务有关企业的模式;允许港商独资或控股的开发建设项目试点采用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制定香港规划、建筑、设计、测量、工程、园境等顾问公司和工程承建商在自贸试验区注册成立公司或提供服务的准入标准和业务范围界定标准,以及香港企业参与自贸试验区内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将自贸试验区内港澳航线作为国内特殊航线管理。

  (十八)创新粤港澳科技合作机制。加强与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推动与港澳在科技金融、技术研发和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园建设和运营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实施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发展计划和粤港澳联合创新资助计划。推动成立促进粤港澳产学研创新的社会组织。推动地方创新券和科研经费跨粤港澳三地使用。建设粤港澳产业发展数据库、技术路线图数据库、创新主体信息数据库和高端人才信息数据库,整合、发布粤港澳创新资源和科技合作供需信息。支持香港纳米科技及先进材料、资讯及通讯技术、物流及供应链管理应用技术等研发中心,以及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等落户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实验室组建方案(试行)》,坚持高标准、高水平、突出重点,推动海洋科学领域广东省实验室建设发展。支持粤港澳共建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港澳及国际研究机构的先进技术成果向内地转移转化。

  (十九)建设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合作示范基地。推进南沙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等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推动创新创业基地与粤港澳地区的天使基金、私募基金、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粤港澳青年发展基金、创业引导基金、创业导师基金等。为港澳青年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开通港澳中小企业专属网页,提供免费注册地址、办公场地、便利化商事登记等服务。

  (二十)携手港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与港澳共同完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服务和促进体系。完善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管理模式。建设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投资备案、金融、会计、法律、安全预警等服务。支持粤港澳机构(银行机构除外)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为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推动成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类社会组织,加快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地图建设。充分利用国际商事法庭等“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公正高效化解纠纷,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主动对接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项目,完善“前港、中园、后城”的合作模式。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自由贸易园区在投资、贸易、金融等方面开展功能对接。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标准的研究,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自由贸易园区口岸在认证认可、标准计量、检验检测等方面开展多双边合作交流。

  五、抓好工作落实

  加强组织实施,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改革举措的落实;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指导和服务;广东省要把握基本定位,强化使命担当,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改革试点任务落实。强化法制保障,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评估推广,加快形成系统性改革经验,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