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加“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该说明要求“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行填报的金额不能为负数,也不能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再次明确不能因为未完工产品收入结转完工产品收入,人为地在预缴时冲减预计毛利额。
上述规定令人十分不解,一直以来房开企业在预缴时可能存在重复纳税问题,本来企业可以自行通过“利润总额”行次调解来避免重复纳税,有些省局比如天津还允许“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行次填写负数。这次2018年版申报表发布后,税务总局的意图很明确,房开企业在预缴时重复纳税,汇缴时再做调整。
新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会造成房地产企业重复缴税么?<杨春根>
国税总局26号公告颁发了18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新表的一个改动点引起了房地产企业的关注,在对主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说明中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上期申报金额。有些人认为这一说明,会导致房地产企业重复缴税,也有人说不会。
X房地产公司的X项目,2018年7月取得预售证,当月售罄销售收入1亿,2019年7月完成竣工备案,2020年2月交房。当地所得税预计毛利率15%,不考虑增值税、土增税、城建税等税种。
2018年季度申报与年度申报:季度申报时按1亿的15%,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申报缴纳所得税。年度申报也按1500万所得额申报,不涉及补税。
2019年季度申报:7月完成竣备达到所得税上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时点,按规定在季度申报时无需调整申报。
2019年年度申报:应该把预计毛利和实际毛利差进行申报,假如实际毛利1800万元,应补300万元所得。年度申报时,原1500万元转回作纳税调减,1800万元实际毛利作纳税调增申报,相当于调增3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2020年一季度申报:达到了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点,假如会计收入和成本扎差后利润也是1800,会计报表利润总额1800。季度申报时主表实际利润1800,这时需要就1800万元申报缴纳季度所得税。问题来了,这1800万元已经在18、19年申报过所得税了,能否在2020年季度申报时作纳税调减呢?答案是不能,季度申报表只肩负“有限的纳税调整”,没有一般的纳税调整栏次。能否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作负数调减?答案也是不行的,就是文章开头所说,这一栏新的规定,金额不能小于上期金额,当然也不能填负数。怎么办?只能等到办理2020年度申报时才能调回来。所以对房地产来说,一定时间内会重复缴税,增加资金占用成本。
季度申报时的暂时性重复纳税,源于所得税季度申报只承担“有限的纳税调整”功能,源于房地产企业特殊的所得税计缴模式,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会计确认收入时点放在4 季度,尽量缩短占用资金时间。
二是填表说明虽然这么规定,但寄希望申报软件中不强制设死,或者在会计确认收入年度允许放开这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