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印发《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会[2018]12号       2018-05-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会计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着力培养一批符合我国会计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我部制定了《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该《方案》适用于财政部组织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可以参照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的选拔方式、培养内容、培养方式等,因地制宜,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附件: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财政部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