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7号              2017.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事项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明确如下: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4日

王骏解读——

这个文件的动因是因为国际允许对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实行期末留抵退税。依据财税[2011]107号文规定,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其实这个政策此前已经有所透露,2017年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做客新华网和中国政府网的《部长之声》就谈到这个政策已经会签。

 

对于享受退税待遇的企业而言,其在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财务处理上可以表现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很显然,如果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又会在纳税申报时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形成当期的一个应纳增值税的增量,这部分增量就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次发布的财税[2017]1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