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条文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4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将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四、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作出决定,就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九、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合并,作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或者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有关部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予公布的除外。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还可以在全国主要媒体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