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5〕3号 2015-04-14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出口关税调整表 下载: rar 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