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5〕3号                      2015-04-14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出口关税调整表 下载: rar 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