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六)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组织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地相关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十、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十一、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二、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