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2015-4-8
税屋提示——
1.依据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本法规自2016年10月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 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本法规2018年6月29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自贸试验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为落实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相关要求,规范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工作,现公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商务部
2015年4月8日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以下统称投资实施)及合同章程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实施的时间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而言,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时间;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而言,涉及换发企业营业执照的,投资实施时间为企业营业执照换发时间,不涉及换发企业营业执照的,投资实施时间为变更事项发生时间。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事项的备案管理。
备案机构通过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开展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事项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可在投资实施前,或投资实施之日起30日内,登录自贸试验区一口受理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在线填报和提交《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可在投资实施前,或投资实施之日起30日内,在线填报和提交《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 投资总额变更;
(二) 注册资本变更;
(三) 股权、合作权益变更或转让;
(四) 股权质押;
(五) 合并、分立;
(六) 经营范围变更;
(七) 经营期限变更;
(八) 提前终止;
(九) 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
(十)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十一)企业名称变更;
(十二)注册地址变更。
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第六条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照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内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或自贸试验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迁入,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缴销《外商(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