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4号                            2014.3.28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 1日止执行。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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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26号 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