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02-14
(财税[201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现将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期,我们接到基层税务机关报来请示,反映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纳税人因只能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而非《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有关规定,其销售的兽用生物制品无法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生物制品批发零售环节“高征低扣”造成的增值税负担较重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对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同样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该公告发布实施后,哪些企业批发零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公告发布实施后,与201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相结合,共明确有两类企业批发零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是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二是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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