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2018-5-11
飞机进口租赁,重复征税不再<段从军>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优化进口租赁飞机的税收征管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停止对进口租赁飞机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