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16]7号 2016-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适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改革需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4〕5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2月3日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公布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师为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登记并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中评协负责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一) 制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 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本地区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三) 组织专家研究设定指标权重系数。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基准日为12月31日,每年6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和合并新设、分立新设未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子公司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母公司,同时,子公司单独参加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附表1),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 年业务收入指标
年业务收入是指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二) 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
资产评估师数量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数量,同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数量、金牌会员数量、专业新锐人才数量和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前100家平均值。其中,资产评估师数量=(评价年度期初资产评估师数量+期末资产评估师数量)/2-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金牌会员数量×2+专业新锐人才数量×2。
(三)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是指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与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期初、期末记载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数的比值。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四)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的平均登记时间。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前100家平均值。
(五) 人才培养指标
人才培养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内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成绩。人才培养指标得分=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参评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前100家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