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2.13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总发[2013]76号 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13日
官方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政策背景——
本公告之前,海关缴款书只比对三项数字信息,哪三项呢?(日期、号码、税额),不比对单位名称,不比对单位名称,不比对单位名称。所以出现了盗抵,这次终于堵住了。多少人的生计没有了,还回收吗?不限抬头,不限货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