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上述企业股权投资款以外的资本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申请主体应按规定如实向外汇局和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包括外汇资本金直接支付使用)时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文)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元人民币。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外汇局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后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