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七、关于技术服务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技术服务费,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技术服务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技术服务费总额的10%。

  “技术服务费”一语是指因提供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包括由企业或其他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而收取的任何报酬,但不包括《协定》第十五条所适用的劳务报酬。

  如果支付技术服务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且技术服务在该国履行,则应认为该技术服务费发生在该国。但是,不论支付技术服务费的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如其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据以支付该技术服务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联系,且由其负担该技术服务费,则该技术服务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的缔约国。

  八、关于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或作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九、关于其他所得

  《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所得,如《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也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十、关于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是关于饶让抵免的规定。“应纳税额”应认为包括本应缴纳、但依据缔约国一方国内法律或规章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优惠而给予的减免税额。此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有效,但缔约国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可协商延长该期限。

  中柬双方已完成《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及议定书于2018年1月26日生效,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