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税收优惠核准(备案)事项有关情况说明;
(三)其他有关进一步资料。
第十二条 代理人在核准类减免税的资料准备阶段,重点关注:
(一)被代理人提供的资质证明与权属证书原始资料与减免税核准事项的直接相关性;
(二)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的内容与被代理人基本资料及相关资质权属证书的一致性及关联性;
(三)申请报告与相关优惠政策、被代理人的具体业务情况、优惠期间、资质权属证明从实质而不限于形式方面分析的契合性。
(四)被代理人在核准优惠期内,享受减免税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
第十三条 代理人在备案类减免税的资料准备阶段,重点关注:
(一)被代理人提供的资质证明与权属证书原始资料与减免税备案事项的直接相关性;
(二)减免税申请备案表的内容与被代理人基本资料、合同、相关资质权属证书的一致性及关联性;
(三)申请报告与相关优惠政策、被代理人的具体业务情况、合同约定、优惠期间、财务数据、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资质权属证明从实质而不限于形式分析的契合性。
(四)被代理人在备案优惠期内,享受减免税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
第二节 税收优惠申报代理的正式申报
第十四条 代理人在提供核准类减免税事项申报时,重点关注:
(一)在申报被受理阶段,重点关注:
1、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是否按《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要求进行补正;
3、《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中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及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
(二)在申报被核准阶段,重点关注:
1、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政策依据是否准确,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
2、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事项,是否及时与被代理人沟通履行调查核实程序及补正资料;
3、对于核准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及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代理人在提供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申报时,重点关注:
1、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是否按《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要求进行补正;
3、《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中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代理人完成申报后,应及时将记载核准或者备案税务机关盖章及意见的表单证书交于被代理人,并按照工作底稿资料清单的归档要求进行内部存档。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需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
第四章 代理报告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税收优惠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委托书的约定确定是否出具书面报告。
委托书没有约定是否出具服务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委托目的、服务需要等决定是否出具报告。
第十九条 税务师及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应对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