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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等6项制度的通知

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绩效管理原理和方法,建立符合税务系统实际的绩效管理制度机制,对各级税务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方面,实施管理及考评。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把握“提升站位、依法治税、深化改革、倾情带队”的主线,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出发点,以过程管理、强化执行为着力点,以持续改进、提高效能为落脚点,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法治、廉洁、服务、创新型税务机关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税务总局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在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管理层级,负责对本局机关内设机构(含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内设部门)和下一级税务机关实施绩效管理。
  (二)改革引领,突出重点。围绕税收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强化改革发展导向,着力解决税收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三)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建立科学完备的绩效管理制度,实现体系完整规范,指标可控可考,程序简便易行,数据真实有效,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可比。
  (四)过程监控,动态管理。规范流程,健全机制,改进手段,构建“目标-计划-执行-考评-反馈”的管理闭环,实施过程管理,强化跟踪问效。
  (五)激励约束,持续改进。正向激励与绩效问责相结合,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完善评价导向机制,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改进、自我提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党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部署和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二)审定绩效管理发展规划及制度规范;
  (三)审定年度绩效计划、考评指标及工作方案;
  (四)督导绩效管理实施;
  (五)审定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及运用建议;
  (六)研究决定绩效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设立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绩效管理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裁定。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执行。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组织实施绩效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制绩效管理发展规划、制度规范及工作方案;
  (二)组织分解落实上级下达的考评指标,组织拟定本局机关和下一级税务机关年度绩效计划及考评指标;
  (三)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绩效考评;
  (四)形成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提出结果运用建议;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宣传培训;
  (六)组织开展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
  (七)完成领导小组及绩效考评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部门作为绩效管理考评单位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起草绩效管理制度规范和工作方案;
  (二)负责拟制对被考评单位的绩效指标;
  (三)指导督促日常管理和绩效改进;
  (四)开展绩效考评及分析反馈;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部门作为绩效管理被考评单位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绩效管理制度规范及绩效计划;
  (二)分解落实绩效指标,开展日常管理;
  (三)开展数据采集及信息反馈;
  (四)开展绩效分析及绩效改进;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