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7]89号                 2017-1-11

国函[2017]1号 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国防科工委、证监会、保监会、铁路总公司:

  《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函[2017]1号),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和《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

  2.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