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25号 2018-04-20
税总函[2018]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