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5]35号                          2015-3-31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保监会将取消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等7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等2项工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4月1日起,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审批工作。

二、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附件1)执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

三、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应按照《中国保监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措施表》(附件2)执行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

四、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并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附件3)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2.中国保监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3.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中国保监会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