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部门配合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59号 2013-5-27
(税总发[2015]9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以地控税 以税节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地税部门在国土资源部门积极支持与密切协作下,强化土地税收管理,取得明显收效。特别是在全国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依托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调查信息,积极探索“以地控税”工作,有效提升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控管水平。为了进一步深化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合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土资源部决定自201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 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作配合
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是地税部门应用土地管理信息提高土地税收征管质量与强化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土资源部门推进地籍信息成果应用建设及运用税收信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两部门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合作共赢理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作配合,通过信息的共享和深化应用,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和土地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要将税收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未批先占、私改用途等违法用地信息以及其他土地管理所需的涉税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本地最新的土地调查信息(包括土地权利人、土地坐落、四至、用途、面积、正射影像图等)和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
二、 共同安排部署,联合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部门要与国土资源部门相互协商,在充分尊重地方意愿的基础上,研究确定1-2个试点地区,及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联合下发文件部署试点工作。要共同对试点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验收。
试点地区地税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部门分工和实施方式。要联合成立信息共享工作小组,由双方分管领导亲自负责,指定牵头处(科)室和具体责任人;要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规范共享信息的标准、口径,确定交换的方式和频率;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研究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的问题,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三、 争取政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地税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试点工作,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形成各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局面。共同提请地方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 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常态化的经费保障方式,确保信息共享工作持续开展。
四、规范试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试点地区要抓好各项工作制度建设,规范试点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对涉密信息要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安全。保密协议应在省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形成信息共享和双向流动的长效机制,定期交换新增和变更信息。要尽可能利用国土资源部门已有的平台作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进在线信息查询,力争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
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各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措施,要及时沟通协商,认真梳理、*研究、找准对策,促进成果应用与共享,实现部门工作的共同推进。
各地要在2013年6月15日前将试点名单和工作方案联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和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