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          2018-4-13

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6]11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税总函[2018]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屋提示——2017年3月发布,4月1日起执行的财税[2017]18号中设置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自2018年4月1日起发生变化,从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降至2倍。

财税[2017]18号政策原文: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征收标准降低后南水北调、三峡后续规划等中央支出缺口,在适度压减支出、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通过其他方式予以适当弥补。地方支出缺口,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