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提升运行效率

  (六)推动基金业务创新。支持对外投融资基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展境外股权投资、境外债务融资、跨境担保等业务。推动建立各类对外投融资基金间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机制。支持对外投融资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各行业骨干企业合作开展业务。

  (七)鼓励按政策导向开展业务。鼓励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的业务。严格限制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与国家外交方针、发展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尽相符的业务。禁止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业务。

  (八)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指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完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实际控制的境外资产实施专业化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后续管理和增值服务,切实提高境外资产管理运营水平。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保障资金安全退出,实现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四、完善监管体系

  (九)加强统筹管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对外投融资基金管理工作。境内投资者赴境外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境内设立的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对外投融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有关职能部门通过事前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及时掌握境外设立的对外投融资基金运作情况。相关部门要支持和指导行业协会定期汇总分析并通报境内设立的对外投融资基金运作情况。

  (十)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对外投融资基金募集资金、投融资运作的日常监管,要求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真实合规。研究制定对外投融资基金重点行业、重点国别业务指引,定期发布重点国别风险评估报告。建立部门间对外投融资基金信息共享制度,实时动态监测对外投融资基金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加大协调力度,规范行业秩序,避免出现无序恶性竞争。

  (十一)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在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失信惩戒机制下,建立对外投融资基金诚信记录制度。强化对外投融资基金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

  五、强化服务保障

  (十二)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为对外投融资基金提供资产评估、管理咨询、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和认证等服务,加强行业协会能力建设,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

  (十三)大力培育管理人才。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对外投融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人才国际化交流平台,为对外投融资基金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十四)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将子基金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提高基金一体化风险管理水平。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加强反洗钱监管,督促对外投融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加强法律和社会风险管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出资设立的对外投融资基金要明确责任,防范化解潜在债务风险。

  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