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
(一)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以中国护照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C” “4位年份码” “156”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三)以外国护照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W” “4位年份码” “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四)以军官证、士兵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J” 行政区划码 8位顺序码。
(五)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港、澳、台地区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所在地区拉丁字母码”首位字母 “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 “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即:香港居民由“H” “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 “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澳门居民由“M” “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 “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台湾居民由“T” “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 “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