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以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 “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二)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由“F” “操作员所在税务机关的6位行政区划码” “3位纳税人居民身份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 “5位顺序码”组成。

 4.2.3 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
 (一)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以中国护照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C” “4位年份码” “156”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三)以外国护照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W” “4位年份码” “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四)以军官证、士兵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J” 行政区划码 8位顺序码。
 (五)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港、澳、台地区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所在地区拉丁字母码”首位字母 “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 “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即:香港居民由“H” “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 “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澳门居民由“M” “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 “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
 台湾居民由“T” “4位年份码(登记年份)” “3位国籍或地区数字码” “9位顺序号” “1位校验码”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