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4号    2018-04-04

税委会[2017]2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8]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委会[2018]1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美国时间2018年4月3日,美国政府依据301调查单方认定结果,宣布将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涉及约500亿美元中国对美出口。美方这一措施明显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严重侵犯中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享有的合法权益,威胁中方经济利益和安全。

  对于美国违反国际义务对中国造成的紧急情况,为捍卫中方自身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将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等农产品、汽车、化工品、飞机等进口商品对等采取加征关税措施,税率为25%,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金额约500亿美元。(详见附件)

  最终措施及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附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106项)

商务部

2018年4月4日

  附件: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106项)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氯的本章子”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其他航空器”

注: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