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工作要求
  省税务机关应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2013年8-12月本辖区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及《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或《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通过可控FTP分别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和营业税处。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查总体情况,包括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具体实施步骤、检查方式等;

  (二)2013年8-12月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户数信息、免税额信息和落实情况。

  (三)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已经开展的工作和对今后工作建议;

  (四)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附表1  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单位:万元,户) 
  附表2 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单位:万元,户)

附件2

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对全国各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2013年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如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可对以前年度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二、检查内容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对服务单位在专用设备销售、税控系统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开票系统安装调试、维护和收费等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法和要求
专项检查采取问卷调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问卷调查。主管国税机关组织对部分税控系统使用单位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培训、收费及技术服务等服务质量情况。调查可以采取电话调查、网络调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并填写《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质量调查表》记录调查结果。

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比例不低于本辖区2013年末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单位总数的2%,对税控系统新用户的调查比例不低于2013年全部新用户的10%。

(二)抽查。税务总局将于2014年1月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区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及税务机关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省国税局组织对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下级税务机关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对部分投诉人进行回访,了解有关处理情况。

四、检查结果汇总上报
省国税局应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税务总局,上传至可控FTP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税控稽核处“专项检查”目录。专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总体情况、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并填写《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

附表1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
附表2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
附表3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
附表4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