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5〕34号            2015.3.13

为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里找不到“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疯狂税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7]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本法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

相关政策——

税总发[201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早前的10万元规定——

财税[2014]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小微标准——

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