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材料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绿色交通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2、3)、绿色交通项目实施方案。申请绿色交通省(城市、港口)的,还应提供绿色交通(节能减排)发展专项规划;申请绿色交通省(城市)的,还应提供省(城市)人民政府创建承诺书等;申请绿色交通城市的,还应提供交通运输部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申请绿色交通装备项目的,还应提供交通运输部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批复文件、2014年底天然气营运车船统计数据等相关材料。
(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申请书(见附件4),实施方案、合同协议和土地证明材料(见附件5),各甩挂运输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由甲级资质咨询单位编制的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投资项目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等。具体详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厅运字〔2012〕106号)。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201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从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
五、申报程序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1.项目申请及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结果由交通运输部报财政部审核。
2.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结束,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后,经实施单位申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委托项目管理中心组织考核验收。
(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1.项目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老旧汽车车主,应当于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或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交申请材料。车主逾期申请补贴资金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2.项目审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所在地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
六、其他要求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新增支持绿色交通省项目不超过3个,绿色交通城市项目不超过10个,绿色公路项目不超过8个,绿色港口项目不超过3个;每个绿色交通省项目中,资金支持的子项目合计不超过12个。对于绿色交通城市、绿色公路(港口)三类项目,各省报送每类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已经获批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区域性项目的省或城市不再申请其它绿色交通项目。
第四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支持各省主题性项目不超过2个,各主题性项目中包含的甩挂运输项目合计不超过4个。
跨省域联合开展的公路甩挂运输主题性试点项目的,由牵头省申请单位统一汇总申报材料后,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各参与省份配合完成本区域内试点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盖章。
(二)项目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绿色交通省项目:2015年3月31日;绿色交通城市、绿色公路(港口)、绿色交通装备项目:2015年3月16日。
第四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2015年4月30日。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申请验收项目:2015年3月16日。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2015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报送财政部、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