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3]708号 2013.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为继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增强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意识,提升自行纳税申报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自觉性
自2006年1月1日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以来,在各级税务机关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但是,目前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申报质量总体不高,纳税人自觉主动申报意识不强,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利用不够,税务机关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推行自行纳税申报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举措,要对这项工作常抓不懈,一抓到底。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周密计划,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挖掘申报潜力;强化数据分析利用,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夯实基础,加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巩固各项基础工作,将自行纳税申报纳入全年所得税重点工作进行管理。一是打牢制度基础,各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组织协调机构,要继续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和机制,要根据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考核,稳步有序地开展工作。二是打牢信息化基础,要根据本地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际,做好信息化软硬件保障工作,丰富和拓宽申报渠道,完善申报数据的归集和查询,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三是打牢人才基础,培养一批业务骨干,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三、突出重点,推动自行纳税申报有效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重点地区、重点项目以及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为抓手,推动自行纳税申报有效开展。要结合各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高收入者分布特点,重点抓好省会城市、经济发达城市和区域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要结合年度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工作,着力抓好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以及高收入者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重点项目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要结合各地区高收入人群的范围和主要所得来源特点,重点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收入较高的个体私营业主、个人投资者、演艺明星、体育明星、专业名人、外籍个人、有大额财产转让行为的个人等高收入者相对集中人群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四、优化服务,提升自行纳税申报满意度
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税务总局“三个三”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手段,提升自行纳税申报服务水平。要围绕纳税人服务需求,综合利用多种媒体、通讯平台,灵活多样地开展税收宣传辅导,增强宣传辅导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畅通沟通渠道,增强征纳互动,提升纳税咨询服务。要不断优化自行纳税申报流程,因地制宜地拓展申报渠道,创新申报形式。要完善保密制度,加强纳税人申报信息的保密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改进服务措施,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自行申报义务。
五、提升质量,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取得成效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自行纳税申报各个阶段的工作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开展全程质量控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升申报质量。前期准备阶段,要强化明细申报数据及外部数据利用,**清本地区高收入者分布和主要所得来源,做到心中有数;要分解工作目标,完善考评体系;要加强纳税提醒和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准确申报。申报受理阶段,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审核,充分运用风险提示、税务约谈等手段,进一步促进纳税遵从;要强化工作督导,确保各项措施和工作目标落到实处。申报期结束后,要及时开展自行纳税申报抽查,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要积极利用申报相关数据指标,认真开展结构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和工作做法,开展绩效考评;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