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 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市,但是编制 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 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 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 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 ,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 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