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关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

  (一)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项目。2015年,继续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44号)的基础上,应对不同市县承担的放流任务,包括放流水域、放流时间、放流物种、放流数量和规格等进行科学论证。经济物种的增殖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要求。濒危物种的增殖苗种可以为本地种的子二代。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和转基因种,原则上不支持物种跨水系放流,确保水域生态安全。海洋牧场示范区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项目。2015年,在继续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42号)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健全禁牧管护和草畜平衡核查机制,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牧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参加草原保护建设事业。

  (三)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项目。2015年,继续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创新工作机制,探索通过建立耕地质量建设示范区等方式,因地制宜推广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轻简、高效、操作性强的耕地质量建设技术模式。在资金使用上坚持既可用于物化补助又可用于购买服务,在实施主体上注重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技术模式和实施方式上强调发挥地方自主性,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编制本地区2015年相关项目实施方案,于2015年3月31日前以联合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2月28日

附件下载:2015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任务分配表 下载: doc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