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4]33号         2014-05-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调查工作在国家经济决策、财政税收改革和税务征收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部署了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14年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税收调查范围

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分为企业调查和企业集团调查两项任务。为实现调查过程高质高效,各地应注意落实范围、细化要求,把握好税收调查的第一道关口。

(一)企业调查范围。企业调查的对象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确定的调查企业要以独立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为调查对象。为减少重复调查,原则上,以增值税为主税种的企业由国税机关负责调查,以营业税为主税种的企业由地税机关负责调查,判定企业主税种的重要依据是纳税人的行业和经营范围。需要强调的是,2013年已完成“营改增”改革的企业(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改革试点行业企业)由国税机构负责调查。2013年12月31日以后实施“营改增”改革的行业在此次调查中继续由地税机构负责调查。

1.抽样调查企业。2014年抽样企业名单将在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抽样调查名单的基础上,结合完成“营改增”改革的企业情况,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后下发。

2.重点调查企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根据税制改革、政策调整和税收管理的需要确定了重点调查企业的选取条件(见附件1),由各地国税、地税机关据此分别确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给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数据支持,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努力采取措施,分别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区域(或场所)内所有企业纳入调查范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名单见附件2。

各地在确定重点调查企业时,为便于数据的分析应用,可以将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增值税行业或营业税行业的全部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另外。为保证数据的代表性,各地在满足重点调查企业选取条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小微企业在调查中所占的比例。

(二)企业集团调查范围。纳入调查的企业集团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2013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年实际缴纳各项税收合计1000万元以上及下属成员单位5个以上(含5个)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企业集团调查参考名单,各地税机关应按参考名单开展调查,同时可将符合上述标准,但在下发名单以外的企业集团补充纳入调查。下发名单中2012年年底已经停止经营或未达到调查标准的企业集团可不纳入2014年企业集团调查的范围。各地税机关应将不符合调查标准企业的名单和原因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IP系统下“E:/center/收入规划核算司/宏观处/2014年企业集团调查/名单上报”目录。

二、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完善指标体系,力求科学完备。各地应密切关注指标变化情况,尤其需要研究新增设指标的相关填报要求以及与其他指标的勾稽关系,从而为财税改革提供准确的数据基础。

(一)企业税收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货物劳务表。

2014年,基于实际工作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查指标和体系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完善;删除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费改税等相关指标,并调整完善了货物劳务代码。

(二)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指标。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指标、资产负债类指标、主要财务类指标、国内税收指标、进出口税收指标和各项收费指标,需要企业集团填写2012年度和2013年度所有成员单位的汇总信息。

三、工作时间安排

为提高数据的时效性,各地应根据全国工作时间要求,合理规划本地区工作时间安排,为基层调查人员争取更多时间,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将工作向前推进。